伴隨著 家裝 季的到來,地板也進入了銷售旺季。標稱“適用地熱”的地板隨著地暖溫度的升高,甲醛釋放量成倍增長,而國家又沒有高溫下地板甲醛釋放量的標準(詳見中國消費者報2016年9月26日4版《“地熱地板”行業標準何處尋》一文),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成為一大難題。
調查
地暖“專用”“適用”地板無標準
6月10日,記者走訪了南京市建鄴區某 家居 商場,發現幾乎所有店面地暖地板名稱、標志各不相同,有的直接是“地熱地板”,有的則標著“適用地熱”的圖案和字樣,還有號稱“地暖地板專用”。
究竟專用和適用有何不同?國家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記者致電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一位傅姓主任對記者表示,根據LY/T1700-2007《地采暖用木質地板》規定,鋪設在地面供暖系統上的木質地板,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即為地采暖用地板,地采暖地板并沒有統一、特殊國家認證標志,只要在產品包裝寫明執行標準及要求即可。而“專用”“適用”字樣和標志,均是商家的宣傳。
對于地熱地板甲醛釋放量問題,大部分商家均宣稱采用的是更加注重環保的歐盟標準,環保等級達到E0級,所謂E0級指在室溫環境下地板甲醛釋放量≤0.5mg/L。
一位銷售人員表示,“實木復合地板之所以有甲醛是因為使用的膠水中含有甲醛,我們用的是可食用環保膠,完全不含甲醛,室溫情況下最大釋放量也就0.3mg/L。”還有商家表示自己的地板不僅是零甲醛,同時還可以除去室內甲醛。
對此,傅主任表示:“針對地暖環境下甲醛超標問題,我們正在修訂地采暖檢測方法,目前國內還沒有統一的標準。”
觀點一
應符合公認的安全要求
根據《標準化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新發布《江蘇省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除了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標準外,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認為,雖然國內尚無地熱地板甲醛釋放量的相關標準,企業提供的地熱地板也應當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環保、安全的要求。甲醛的釋放與溫度有很大的關聯,那么,地熱地板的生產和銷售也應當符合在高溫情況下甲醛的限值。“從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來說,如果地熱地板在同等條件下售價高于普通地板,那么商家就應當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在甲醛釋放方面,商家提供的地熱地板應當符合更高要求”。
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許明也指出,針對地采暖用木質地板的標準,有國家標準適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適用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話適用企業標準,采用企業標準的商家應當將企業標準、商品真實信息予以公布。雖然目前在我國尚無相關標準,但企業應當告知消費者企業標準及產品指標,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
觀點二
甲醛超標可索損害賠償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長明指出,雖然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地采暖用木質地板的相關標準,但是國家標準只是一個最低標準,國家鼓勵企業制定企業標準,而企業標準應當高于國家標準。商家在明知國家缺乏相關標準的情況下,模糊“地熱地板專用”這一概念,利用類似的宣傳促成消費者選購該產品,這種宣傳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行為,導致消費者以更高的價格購買地板,商家存在主觀故意,對消費者的行為構成了誤導。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產品不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性,屬于產品存在缺陷。如果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因地熱地板甲醛超標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害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李友根也認為,商家應當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而非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角度生產、銷售產品,如果商家在銷售地板時明知消費者在高溫環境下使用,且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安全的要求,商家即存在過錯,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