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是安徽省蕪湖市九華山路148號門面房的市民,今年11月1日,我們接到市建設投資拆遷事務所的通知,要求為配合蕪湖市政風景區改造,限期搬遷。
根據2003年11月1開始執行的《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即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規定,我們有權選擇補償方式,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但拆遷事務所和重點辦的負責同志告訴我們:該風景區改造是市政改造,對門面房不能實行產權調換,拆一還一,只能按老政策給予貨幣補償。根據老拆遷政策,我們每個拆遷戶得到的貨幣補償不及同地段門面房價的一半。該拆遷辦對我們其中的商家采取了非法停電(連電表都下走了)手段逼遷。請問,我們應該如何維權?
答: 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第二款的規定,除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和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應當進行產權調換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即由被拆遷人選擇是進行產權調換還是貨幣補償。如果你們對拆遷補償的方式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送達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果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你們的問題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